揭露湖北省棗陽市人民法院枉法裁判和偽造國家公文真相
舉報申訴書
申訴人:周誠志,女.43歲,身份證:420683197504107842,住湖北省棗陽市西城開發(fā)區(qū)西園居委會六組HP 5025 復印機 復印一片黑。電話:18371032461
期盼最高檢察院黨組第二巡視組長張金鎖對棗陽市人民法院〔2013〕鄂棗陽刑一初字第00213號刑事判決書無公章這一典型案例得以重視,實地徹查,響應黨中央號召,積極推進依法治國HP 5025 復印機 復印一片黑。現(xiàn)對院長周俊慶、刑事庭長李有保、民事庭長琚興國、民事庭長余清江,等膽大妄為,再三枉法裁判和刑事造假,欺壓欺騙未成年人,違背憲法和法律;對西城張文廣、高勇軍目無黨紀國法,知法犯法行為,向最高檢察院黨組第二巡視組舉報申訴。
請求事項
請求最高檢察院黨組第二巡視組對武安勇拒不執(zhí)行罪一案責令棗陽法院根據(jù)法律程序,重新開庭審理,公正判決;依法撒銷〔2006〕棗法環(huán)民初字第23號判決書;依法撒銷(2013)鄂棗陽南民初字第00174號判決書;并依法重新審理,公正判決HP 5025 復印機 復印一片黑。
事情經過:2006年8月我收到[2006]棗法環(huán)民初字第23號判決書,庭長琚興國判病情嚴重的母子凈身出戶,寫每年1162.5元撫養(yǎng)費也拒不給付HP 5025 復印機 復印一片黑。2012年底因孩子治病急需,我申請法院執(zhí)行,強制執(zhí)行半年未果。武安勇涉嫌拒執(zhí)罪,情節(jié)嚴重,交由棗陽市公安局刑警隊進行網(wǎng)上追逃,2013年6月28日在浙江省某箱包廠抓獲并帶回棗陽。我請求法院依法合理解決撫養(yǎng)費,副院長陳文利說法院沒這個義務,想增加另行起訴。法院滿著我,問不到案子情況,還準備偷偷放人。我多次向公安、檢察院、政府反映,武安勇7月16日被逮捕。我在家準備材料,等待開庭參加訴訟。7月23日收到增加撫養(yǎng)費傳票時才知道人已被放了。我多次申請,法院同意開庭旁聽,但不準說話。庭審只是流于形式,沒有事實材材。9月17日收到法院(2013)鄂棗陽南民初字第00174號庭長余清江審理的判決書。我多次向法院詢問刑案庭審結果,庭長李有保說請示領導,11月4日向我送達一份沒有加蓋法院公章的刑事判決書。我當天向法院、檢察院、政法委反映,并要求查看法院、檢察院、被告的是否有公章,被拒決。11月5日受害兒童在法院向院長周俊慶討要說法,被拖出大門外,被公安送救助站,再由民政轉養(yǎng)老院,直到九日后親戚得知從養(yǎng)老院救出,其間沒人問孩子原因。2017年西城政府阻止我依法維權,雇傭黑惡勢力,連續(xù)多次非法拘禁我長達半年之久。
違法事實與依據(jù)
一、〔2013〕鄂棗陽刑一初字第00213號判決書無公章,印章是權力的象征,沒有加蓋公章,等于該文書無效,對此法院的說法是復印件,說我跟案子沒關系,知道結果就可以了HP 5025 復印機 復印一片黑。沒有哪個復印機能復出字跡清淅,唯獨沒有印章的功能。審前社會調查是是否適合社區(qū)矯正的憑證,司法局說法院不讓作審前調查,沒有審前社會調查程序,顯然適用緩刑不當。證據(jù)沒有經過查證,來源不真實。庭審時不準受害人陳述,剝奪未成年人合法權利,且內容和日期與2013年民事判決書相互矛盾。綜上違反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》第一百九十六條;第一百零六條.第二款.第六款;第一百八十二條;第一百八十六條;第一百三十八條;第二百一十六條;第七十二條.第一項.第二項.第三項;第六條;第四十八條.第一項.第二項.第三項.第四項;第五十一條;第五十三條.第一項.第二項.第三項;第六十六條;第六十七條.第一項.第二項.第四項。院長周俊慶、刑事庭長李有保利用職權之便,制作假的刑事判決書,偽造國家公文,該行為不僅觸反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二百八十條,同時也變相支持了武安勇遺棄親生兒子的犯罪行為,給國家機關的名益造成較大損失,給受害人造成難以彌補的傷害。
二.〔2006〕棗法環(huán)民初字第23號判決書,判每年支付小孩撫養(yǎng)費1162.5元,受贈的共同房屋沒有分得,被告開庭前在家,庭審中未參與開庭審理HP 5025 復印機 復印一片黑。綜上違反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》第十七條.第四款;第三十九條。違反《民事訴訟法》第二百條.第二款;第一百七十條.第四款。違反《最高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(yǎng)費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》第7條的規(guī)定。
三.(2013)鄂棗陽南民初字第00174號判決書,寫每年付清全年的撫養(yǎng)費2344元,以后的醫(yī)疔費憑有效條據(jù)各承擔一半,武安勇不同意一次性付清HP 5025 復印機 復印一片黑。因原告交有(湖北省2013年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標準)、醫(yī)藥費條據(jù)、且被告拒執(zhí)罪正在審理中。綜上違反《民事訴訟法》第二百條.第二款;違反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》第三十七條。違反《刑法》拒執(zhí)罪的釋法解釋。
四.這些年我逐級不斷申訴,省高院不受理,〔2006〕再審申請中院至今沒給結果HP 5025 復印機 復印一片黑。法律程序行通,我逐級無數(shù)次向各個相關部門申訴反映,至今得不到答復。一無所有的母子饑寒交迫,負債累累。因我不放棄維權,2017年5月5日在家給孩子治病,西城張文廣、高勇軍相互勾結,雇傭黑社會人員將我從琚灣路口一飯店綁架,強行塞進一無牌照車送往河南省民房關押,后轉至棗陽某鄉(xiāng)鎮(zhèn)繼續(xù)關押,對我進行慘無人道的迫害和摧殘,非法拘禁近三個月,7月23日被人民法治社解救出來。后連續(xù)多次遭綁架,非法拘禁長達7個多月,直到2018年2月2日學生寒假后才被放回。由于西城政府肆無忌憚地綁架我、關押我,至使多病孩子流落在冰天雪地,受凍挨餓,無人管,無人問,被迫多次失學。觸反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八條規(guī)定。
懇請最高檢察黨組第二巡視組HP 5025 復印機 復印一片黑,以事實為依據(jù),以法律為準繩,秉公辦理,清正廉明,忠于職守,恪守職業(yè)道德,保證司法公正,保障公民合法權益和權利,彰顯法律的尊嚴和權威,還孩子一個公道,還棗陽一片法治的藍天!
此致:
最高檢黨組第二巡視組
湖北省人民檢察院
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
最高人民檢察院
最高人民法院
中紀委監(jiān)察部
國家公安部
舉報申訴人:周誠志
2018年11月15日